如果没看错这个问题应当是今天提出来的,没想到现在还有公司会这样做。这种情况在《劳动合同法》(即你所说的新劳动法)将要出台或刚出台不久的时候闹得较严重。自2008年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至今天已经4个年头了,没想到还会有公司用这么老套且早就已经被否决过了的手段。
工龄是无法清零的,即使重新签定劳动合同亦是不能抹杀原来的工龄,且还会占用签定劳动合同的次数。
如果你的公司真的这样做,你们可以到劳动局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不太明白你意思
只要社保连续缴纳就没关系
如果是合同到期不续签合同,补偿计算从2008年1月开始计算,其余合同解除应包含2008年1月前工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