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定,应该认为是共同居住(权)人的共有财产更合适。理由:公房从性质上说是承租,承租人包括本人和共同居住(权)人,对房屋享有共同的使用权。而双方结婚后,即便承租证上没有添加妻子的名字,妻子仍为共同居住(权)人。共同居住(权)人其身份相当于共同承租人,与承租人所享有的权利相同。拆迁补偿款是对房屋使用权的补偿,为在该房屋内有居住权的人共有。
一般情况下不应算作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所产生的财产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应该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纵横法律网-江苏宁联律师事务所-曾金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