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617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有销项税和进项税之分,进货时的增值税叫进项税,销售时的增值税叫销项税.期末汇总计算应交税金时,当销项税大于进项税时,就需交税,而销项税小于进项税时,就不交税,其中未抵扣完的进项税可以留到下期继续抵扣.这些纳税人在销项税额中未抵扣完,留待下期继续抵扣的进项税额就叫"留抵税款".
综上所述,王新认为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但销项税小于进项税时,就不交税,其中未抵扣完的进项税可以留到下期继续抵扣。一句话,当月必须申报抵扣,但没要求一定抵扣完。看完后有什么问题,欢迎交流。王新:18002569590 13760313015
是的。
除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以外的,必须当月认证当月抵扣。
不一定,增值税进项票认证后,当月销项税不足抵扣的,可留下期继续抵扣,如果当月增值税是借方余额时,即进项大销项小,可进行0申报.
取得发票后的90天内必须到税务部门进行发票认证,这样才允许抵扣,超过90天的发票不允许抵扣
当月进项税没有抵扣完的,下个月继续抵扣
所以你应该把发票立即进行认证,不然超过90天就无效了,没抵扣完的部分会一直延续到下个月继续抵扣,直到扣完为止
销项<进项的,可以作为“留抵税款”放在后期抵扣使用。
需要提醒楼主注意的是,当期取得的进项必须在180天申报认证,认证后的次月才可以作为抵扣使用。超过180天的过期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