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扣押,劳动合同法有以下规定。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不得扣押。
《劳动合同法》首先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之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劳动法中对此没有明文规定,但是宪法第一章第13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个人职业资格证书应当是个人的私有财产,任何单位无权扣押。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有,不得扣押任何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