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2个物权法有关的问题,麻烦各位法律大神进行解答

2025-01-31 13: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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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第一题 a 若在甲乙交易过程中,乙方向甲方就此买卖提供了担保物权或抵押物权,此时,甲方有权向乙方主张,优先于其他破产债权得到清偿。
b 若甲乙交易中,不存在担保物权或抵押物权,甲的债权属于普通债权,丙方的主张就成立。公司法规定,公司破产后,公司的所有债务成为破产债务,公司的债权人成为破产债权人,破产债权将按破产程序进行清偿
c 若不存在a中所述情形,法院将支持丙的主张
d 甲败诉后,应立即向乙公司的清算组申请债权,乙公司的清算组应按照清算程序清偿甲公司的债权

第二题 a 在此种情形下,只要丙主张自己是善意第三人,就可以要求乙退出该店面
b 若乙想要对抗丙,取得店面,就必须举证证明丙在与甲交易的时候,已经知道甲将店面卖给乙了,即丙是恶意第三人
c 若丙主张自己是善意第三人,并且有合法证据证明此主张,法院将支持丙的主张。因为,房屋需进行所有权转移登记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d 若乙不能证明丙为恶意第三人,将承担败诉结果。但乙可以根据与甲之间的合同,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回答2:

1,a,甲的主张若要成立:首先,甲要证明双方约定了在合同生效时该100台电视机的所有权随即转移给甲方这一条款;其次,甲要证明双方签订的合同已经生效,比如说双方已经签订了书面合同并已签章;第三,甲要证明已经支付了货款,说明甲方已经履行了义务。如果上述条件都成立的话,则这100台电视机所有权即已转为甲所有,甲可以依据破产法第38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b,丙的主张若要成立:必须要证明这1000台电视机均属于破产财产,即要证明这100台电视机所有权任然归乙方所有。
c,我个人觉得法院应该支持甲的主张。

回答3:

1、首先:你说双方合同约定合同生效时100台电视机的所有权即转移给甲方,这一约定如果属于《物权法》27条规定的占有改定的话,对甲是更有利的。如果这一情形成立那么甲向乙主张的是物权返还请求权,所以该100台电视机不属于清算财产范围,但前提是双方合同成立并生效,并且有占有改定这一约定。
2、丙已受房屋的登记,可对抗乙。只是丙的前提是双方合同成立并生效。甲丙之间合同为有效,则乙只有向甲主张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