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说的没错,根据《民诉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法院的人找不到人签字,就自己签了。”这要看签的什么。如果签的是“住所无人,不能送达”,并不为过。如果签的是被送达人的名字,那起码是违纪的行为。送达就已经立案了,没送到不影响立案。
既然来送传票肯定已经立案了,有邻居和居委会的人在现场,属于留置送达,需要送达人员(即你说的法院的人)签字。
不用法院会发公告,然后公告期结束后,就可以缺席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