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无故旷工,并且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是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并且是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找不到人就电话通知好了,然后在公司公示,注明是单方解除合同。如果那位员工回来后要求复职,那么公司可以计算出因为对方的违规行为而造成的损失,让他赔偿,然后让他走人。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视劳动制度中是否有规定无故旷工达到几天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合同依法需要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
先打电话通知,不接,就在报纸发通告,告知其本人在几天办理手续。就行了
员工无故旷工,而且不向公司人事部说明情况的,公司可以开除劳动者,而且上报就业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