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行人闯红灯,导致相关车辆避让引发事故产生的财产与人身伤害,违法的行人也会受到相类似的处理,需要承担赔偿乃至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从上述司法解释可见,非交通运输人员也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
如果行人违法行为与事故后果有直接因果关系,会被追究交通肇事罪。行人参与交通,在规则面前并没有特权,违反法规,对他人造成严重伤害,同样需要付出相对应的代价。
扩展资料
行人闯红灯之类“中国式过马路”之所以顽固,除规则意识、法律意识淡薄之外,另一个方面是行人参与交通在所导致的事故中,往往都是受伤害者,而鲜有像本案一样是制造伤害者,现实中一方面出于对生命的敬畏与尊重,在交通文明中倡导礼让行人的理念。
另一方面在事故处理中,往往也基于对行人的伤害予以人道主义处置。这些无形中让很多人产生行人优先和违法有豁免权的认识误区,导致不同人群如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参与交通权利与责任有层级的错觉。
不只是法律、规则面前人人平等,虚逗祥事实上不同人群虽然参与交通的方式不一样,但他们也是平等的行为主体,都必指前须对自身的行为负责,行人参与交通,既需要他人对自身生命健康负责,更需要自己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同时,也要考虑到他人的安全,自由不是没有限度与边界的,不要拿所谓的“弱势”当通行证,在红灯面前,停住一小步同样也是文明一大步。
参考资料来差搏源:人民网-燕赵晚报:“行人闯红灯被撞获刑”警示陋习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行人闯红灯撞上摩托车致人死亡赔钱还要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