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当月认证的增值税进项发票,认证当月就应该抵扣,如果当月没有抵扣的,以后月份不允许抵扣,即使你单位做抵扣处理了,税务局也不认可,需要做进项税转出处理。
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
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的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
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客观原因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客观原因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的,仍按照现行增值税扣税凭证申报抵扣有关规定执行;
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
(二)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封存纳税人账簿资料,导致纳税人未能按期办理申报手续;
(三)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导致纳税人未能及时取得认证结果通知书或稽核结果通知书,未能及时办理申报抵扣。
按规定只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是先认证待比对相符后才能抵扣,正式一般纳税人的进项票是当月认证当月必须抵扣,否则过期不能再抵。给你支一招,前提是上月必须是零负申报,也就是说上月应无应纳税款,然后本月先不要申报,然后去找国税局的有关人员修改上月的申报数据,将未抵扣的税补记抵扣就可以了。如上月有应纳税的就没法修改了哈。祝你好运。
当月认证就该当月抵扣,如果当月未抵扣,那么就不能在以后抵扣,即使强行抵扣,也要进项转出的。
忘了抵扣?是申报表的进项小于税务机关申报系统吧?这要看申报结果怎样:系统不认可?或是应纳数小于你的申报数或留抵额小于你的留抵额?
如果你这个进项是应当抵扣的,只是申报时与税务申报系统不一致,只要系统认可,可以依照税务申报系统的结果进行账务处理使其一致。
怎么叫“强行申报抵扣”?你能够强制税务机关的纳税申报系统接受你不合逻辑的任意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