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车顺路拼车收钱载人,属于非法运营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拓展资料
非法营运是指没有依法取得营运权而实施了营运行为。即未按规定领取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营运证件和超越核定范围进行经营。如果没有金钱交易行为或不能查证有金钱交易行为不能算非法营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关于明确对未取得出租车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实施行政处罚法律依据的复函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国家并没有对"非法营运"这一概念作出明确解释和界定。
属于违法行为,“只要是收费的拼车,无论是支付加油费,还是给包香烟,都是违法的,属于相关执法部门打击的对象。”
对于“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界定,交通管理部门依据的是交通部2000年发布的《关于对营业性和非营业性运输划分问题的复函》,该函指出,“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交通部《关于规范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增加公路建设资金的通知》”,“以有否取酬来划分经营性运输将更加科学、更合适”。
根据上述规定,认定“非法营运”仅仅以是否取酬作为认定。据南京客管部门相关人士介绍“私家车带人,只要涉及到费用问题,都算是非法营运,严格说,抓到了都会处罚。”除非是完全免费,不收任何费用,才不构成非法营运。“只要是收费的拼车,无论是支付加油费,还是给包香烟,都是违法的,属于相关执法部门打击的对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营运,必须取得营运许可证。在拼车过程中,机动车多为私家车,没有营运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属于非法运营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即使对搭乘人员不收取费用,依据《合同法》302条款第二款规定“前款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其中“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即属于好意同乘,从此意义上推定,运输合同同样适用于好意同乘,驾驶人员应当依据运输合同的规定对搭乘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但此说的最大弊病在于其合同要件于《合同法》第288条运输合同的概念不符,承运人并不存在对任何乘客收取票款的行为,无成就客运关系之相关行为,不可认定为运输合同。 亦有学说认为:好意同乘双方虽然不符合运输合同之要件,但鉴于运输事实发生,亦可根据《合同法》第124条之规定,类推适用运输合同之规定,按照302条款确定赔偿责任。
顺风车是在21世纪比较流行的词语,是指搭便车、顺路车、拼车的意思。顺风在中国汉语字典里有顺利、和顺之意,也指顺着风向行进。倡导同路的朋友搭乘一辆车出行,为交通减压,为环境增分。
私家车顺路拼车收钱载人,属于非法运营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私家车顺路拼车收钱载人,属于非法运营的违法行为。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