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法律咨询 能否再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如何提出经济赔偿的金额应是多少?

2024-12-27 03:35:58
推荐回答(4个)
回答1:

我这样跟你说把 根据劳动合同法68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所以你这个临时用工协议可能无效。但是你现在比较麻烦的也是签了临时用工协议,但是现在存在争议的是这个临时用工协议是否有效。我觉得你应该这样首先去你们当地劳动仲裁把事实反映一下,看是否能确定劳动关系,到时候你就说你妈妈年纪大或者文化不足,不懂法律知识,才签的。但是单位这样做明显是过分的,不合理的。一旦你劳动关系确立了,临时用工协议被确认无效了,你的事情就好办的多,经济补偿为1年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社保也可以让公司从新给你办理,就看到时候劳动仲裁能否确立你们的劳动关系了

回答2:

现在的确没有临时工的说法,但是很遗憾,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1月生效的,所以在没签劳动合同的赔偿上无法要求,经济补偿金在劳动法中的确有体现,虽然没有具体明确,但是又有一个问题就是07年到现在早就过了2年的民事诉讼期限,很难再要求,再具体一点就需要更详细一点的情况了。你可以到司法局询问,看能不能寻找法律援助吧。

回答3:

首要的问题是,你母亲与公司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如果她在此公司任职时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那么与公司的用工关系就是雇佣关系,不受劳动法保护。如果她与公司建立的是劳动关系,现在也早已过了诉讼时效,不能再申请仲裁。建议找当地相关部门,看能否通过其协调解决。

回答4:

没有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也没有给予经济补偿。当时也曾向该单位提出补偿问题,该单位以照顾在公司内部经营小卖部,可以维持生活为由,没有赔偿。现在该单位已经放假停产,面临破产,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