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这样理解不太对。关于信用证的溢短装问题,分几方面:
1.如果信用证规定了溢短装比例-----则按其规定执行,即使在货物描述一栏写了数量,那么就是在这个数量的基础上溢短装,只要幅度不超过信用证规定的比例。
2.若信用证没有规定(没允许,也没禁止)就等于禁止溢短装。但就算禁止,也允许一定的溢短装,不过仅仅限于那些按重量或长度为计量单位的(但不允许那些按照单个件数来计算的,比如xxx件衣服,xxx台机器)。对于这个第二条,还要看信用证中对于金额的限制,如果没有允许金额的增减,那么数量只能短装,否则溢装之后造成金额超了也不行。
你好,
首先看你货物的品种,如果是大批量的货,比如矿砂之类的货,很难控制其数量,即使信用证规定数量,同时也规定溢短装,这时可以按溢短装条款执行;
如果是比较易控制数量的,比如出口机械设备,类似小汽车之类的,最好不要使用溢短装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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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是这样吧,补充一点,第二种情况,要使用溢短装条款也很容易,LC 47A或者45A里面加一句QUANTITY AOLLOW xx percent more/less 类似的辞令就OK了
你好,
首先看你货物的品种,如果是大批量的货,比如矿砂之类的货,很难控制其数量,即使信用证规定数量,同时也规定溢短装,这时可以按溢短装条款执行;
如果是比较易控制数量的,比如出口机械设备,类似小汽车之类的,最好不要使用溢短装条款。
关于数量,信用证规定里有一条是:如果以商品个体的数量来计算,而不是按一瓶或者一桶这类笼统的计量单位,是不允许少的。你这个规定了出货的数量,是不是按商品个数计算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