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您的问题,我提供一些看法供您参考(个人的知识难免有限,如有错漏,还请您包涵,也恳请有识之士加以指正,以更好的帮助提问人):
考虑到您在描述之中,没阐明作为二房东是否有转租或分租的权利,我给您提个醒,如果您没有这项权利的话,您与对方签订的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假设大房东不追认的话,因无效合同造成的损失由缔约过失方承担;您以合同约定为基础主张的诉请,法院不会支持——会耗费您的金钱、时间与精力。如果你没有转租或分租的权利的话,从您描述的情况看,您并没有过分的经济损失,建议您持退步、协商的策略。
(以下看法之前提之一:您有转租或分租的权利)
“我要求对方赔偿我违约金700元,水电费135元和其他费用173元,2/19~3/18的房租700元,卫生费用和房屋设施可能损坏的费用若干,误工费229.92元(正常工作日基本工资8小时),诉讼费50元,法律会全部支持吗?”
1)关于2/19~3/18的房屋租金及其他费用。他们是预付性质的,不能在主张违约金责任后,再主张赔偿(预期)损失。二者一般只能择其一;如果您能证明违约金额不足以弥补损失,可适当补偿。
2)关于卫生费用和房屋设施可能损坏的费用若干。法理同上。
3)关于误工费。如果您能提供单位批准之假条、被扣除请假工资的工资条的话,一般会获得法院支持。
4)关于诉讼费。对方违约事实明显,在证据支持下,会获支持。
“对方违约在先,我终止合同,对方立即归还钥匙,原3/19~4/19的合同期无效。法律会采纳吗?”“解除合同”的涵义是合同不再继续履行——跟“合同期无效”不是一回事。从您描述的情况看,会获得支持。(这里似乎有必要提醒您注意前述的“前提条件”)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