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债子还”古来有之,但是具体该不该有子女偿还这个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不应该偿还的情况:1、债务人死亡且无遗产会导致债务的消灭,或者债务人死亡后遗产无人继承,债的转移是以继承遗产为前提,如果不继承遗产,也就不存在还款义务。2、债权人未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起诉(一般两年),超过诉讼时效,债权债务就会名存实亡。
二、应该偿还的情况:按照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遗产应偿还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但应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出部分,继承人不负偿还义务。因此,如果超过父亲遗产的债务价值,子女不需要偿还。
实际生活中,有不少子女自愿替父还债,作为一种优良传统,这种“父债子还”应予支持、提倡。这有利于维护社会生活中健康的亲情友情,有利于建树社会学意义上的公平正义。
这里存在两个借款法律关系,故不能要求甲直接起诉丙。你母亲应该偿还该借款;即使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你母亲以及你(或者还有其他继承人)也要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义务。
这个事情是这样的:(1)丙某向你爸借了5万元,并出具了借条;(2)你爸向甲某借了5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对吗?
如果上述事实是正确的,那么这里面存在两个借款合同,就是两个法律关系,并且是相互独立的。
在(1)中,你爸爸可以向丙某主张债权,要求偿还债务及利息,但是丙某找不到了,因此你们可以向丙某的配偶主张债权,要求偿还;
在(2)中,甲某可以向你爸主张债权,要求偿还债务及利息,由于你爸已经去世,于是向你妈主张债权,这在法律上没有问题,你们要偿还债务及利息。
这里面有一个问题,是甲某找到你爸,让你爸联系丙某借钱的,这里面是否可能涉及欺诈或者说甲和丙故意欺骗你父亲,达到诈骗的目的?如果是这样的,那么就报警,如果没有这个问题,那么只能按照借款合同偿还债务。
您家需要承担还款责任,然后找丙某追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六条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