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伦理学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2024-12-18 05:2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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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利原则

卫生保健工作应该维护和促进病人的健康、利益和福利。有利原则包括“不伤害”的反面义务(不应该做的事),和“确有助益”的正面义务(应该做的事)。

“不伤害”是指不给病人带来本来完全可以避免的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损害、疾病甚至死亡。但仅仅做到“不伤害”是不够的。医/护患关系不是向顾客与售货员那样的陌生人关系,在这种陌生人关系中双方主要是反面义务。

2、尊重原则

尊重病人的自主权、知情同意权、保密权和隐私权。尊重自主权:有行为能力的人是有理性的人,涉及个人的问题,例如健康、生命以至结婚、生育、避孕方法的选择等由个人作出决定,对自己的行动负责。

由于我国的社会文化特点,在许多情况下病人及其家庭联系密切,医疗决策往往通过医生、病人、家属之间的协商作出,而最后决策者往往是病人及其家属。另一方面,对于某些疾病,有关病人的治疗方案也往往与病人的配偶和家庭密切有关,这种协商更为重要。 

3、公正原则

对病人应该公平对待,不分性别、年龄、肤色、种族、身体状况、经济状况或地位高低,决不能进行歧视。古代大医家孙思邈说:“若有疾厄来求救者,不得问其贵贱贫富,长幼妍媸,怨亲善友,华夷愚智,普同一等,皆如至亲之想”(《大医精诚》)。

在我们的一些文献中,称出生有缺陷的人为“劣生”,有的地方还制订了“限制劣生条例”,在一些医学伦理学教科书中,还列出了若干所谓“没有生育价值”的人。“劣生”、“没有生育价值”都是歧视性术语,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是有害的。

4、互助原则

每个人都生活在与其他人的关系之中。他必须与其他人团结互助,他自己才能够生存发展,社会各成员才能和睦共处,社会才能稳定发展。

个人、集体、社会的利益要兼顾,这一代人的利益与下一代、或未来世代的人的利益要兼顾。尤其是医疗卫生资源有限,即使在同一病房,不同的医护人员和不同的病人都应该互相照顾、互相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