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交钱办理取保候审,到了法院不需要再次交钱办理取保候审。但如果在公安局缴纳的保证金被没收了,到了法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的,需要责令犯罪嫌疑人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的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侦查或者审查起诉阶段已经采取取保候审的,案件移送至审查起诉或者审判阶段时,如果需要继续取保候审,或者需要变更保证方式或强制措施的,受案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和移送案件的机关。 受案机关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的,应当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对继续采取保证金方式取保候审的,原则上不变更保证金数额,不再重新收取保证金。 取保候审期限即将届满,受案机关仍未作出继续取保候审、变更保证方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决定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受案机关。受案机关应当在原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和移送案件的机关。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决定机关收到执行机关已没收保证金的书面通知,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责令犯罪嫌疑人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的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决定重新交纳保证金的程序,适用本规定的有关规定。
取保候审是公安机关作出的决定,案件未公诉至法院,不需向法院缴纳保证金。但是公安机关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如果构成犯罪,法院照样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