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井田制是我国奴隶社会的土地国有制度,西周时盛行。那时,道路和渠道纵横交错,把土地分隔成方块,形状像“井”字,因此称做“井田”。井田属周王所有,分配给奴隶主使用。奴隶主不得买卖和转让井田,还要交一定的贡赋。奴隶主强迫奴隶集体耕种井田,无偿占有奴隶的劳动成果。
西周的各级统治者把井田分为三类。他们各自把其中最好的部分(即位于河流附近、背山向阳的平展土地)成千块、上万块地留给自己,叫“公田”。因为公田的面积很大,所以也叫“大田”,驱使奴隶集体饼种。把距城市较近的郊区土地,以田为单位分给和统治者同族的普通劳动者耕种。这部分人因为住在“国”(即城市)里,叫“国人”。国人不负担租税只负担军赋和兵役。他们平时每年向国家交纳一小罐米和一捆牧草,作为军费。战时当兵,自己准备武器、粮食和军需。国人有当兵和受教育的权利,所以也叫“武夫”或“士”。他们受教育主要是军事训练和学习礼仪。这部分人是奴隶社会里的普通平民。他们表面上不受剥削,是自食其力的劳动者。但是,奴隶社会的掠夺战争是十分频繁的。他们经常披征凋去打仗,自己家里的田园都荒芜了,因而破产负债。打了胜仗,掠夺来的土地和财富统归统治者所有,如果打了败仗,还有被俘沦为奴隶的危险。因此,国人的地位是动荡的。
"井田"是上头分给你的耕地,但是要注意,这地只是让你耕种而已,土地所有权在周天子那里。周天子分地给诸侯,诸侯分地给大夫,大夫分地给士,士分地给庶,一层一层地分,一层一层的帮着种,生产的粮食也是留够自己的,剩下的一层一层上缴,即所谓"四封之内,莫非王土;食土之茅,莫非王臣。"(其实井田的具体组织形式,即"井"字作何解现已无考,不过可以确定的是,井田制是一种国家土地公有制形式。)
控制诸侯国除了血缘和威信以外,就靠井田制。当时土地制度是“王有制”。法律上土地都属于周天子,不得买卖交易。田地被分割为一个个井字田。中心的良田属于周天子,周围的劣等田属于诸侯和奴隶主。奴隶和自由身份的农民被强制耕作。但随着技术进步,给周天子种田以外,有能力开垦新的田地了。新开垦的田地归谁?这就是撼动井田制的炸弹。新开垦的田被当作礼物由诸侯分封给贵族和将军,分封权不在垄断于周天子。中央威信荡然无存。新开垦的田地也不可避免的被交易了。土地开始在新兴的地主阶级手中集中。那些控制上千奴隶强制耕作公田的奴隶主阶级开始没落。好好种田就能富足,也能有自由身,这对奴隶的吸引力巨大。奴隶制的财政体系崩溃了。因为所有人都不种公田了。都开始参与游离于体制外的私田生产。于是春秋战国历次变法都在承认私田合法性,建立封建的财政体系。
是出现在我国商朝的土地国有制度,在西周时期发展成熟。土地是经过精心整理的良田,按正南北和正东西的方向,有纵横交错的大小道路和灌溉沟渠,整治成十分方正的大小相连的方块田,犹如一个“井”字。故曰井田制。
“井田”一词 ,最早见于《谷梁传·宣公十五年》:“古者三百步为里,名曰井田”“井田者,九百亩,公田居一。”井田制的规定一切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一井约415英亩作为一个耕作单位,由领主占有的公田占这个耕作单位全部耕地的九分之一,位居中央。由农奴获得的份地则占九分之八,围绕在公地四周,称为私田。
关于井田制的历史参考资料比较的少,所以有学者认为这是可能可能仅是一种乌托邦式的理想制度,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
井田制是中国古代社会的土地国有制度“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就是形容井田制,商朝出现,西周成熟。
到春秋战国时期,由于铁犁牛耕的出现,生产力的提高井田制逐渐瓦解。实质是一种以国有为名的贵族土地所有制。
西周时期,道路和渠道纵横交错,把土地分隔成方块,形状像“井”字,因此称做“井田”。井田属周王所有,中间的一块为公田一般为国王所有,其他的分配给庶民使用。领主不得买卖和转让井田,还要交一定的贡赋。领主强迫庶民集体耕种井田,周边为私田,中间为公田。而其实质是一种土地私有制度。
由于关于井田制的相关考古资料的缺乏,有学者却认为,井田制可能仅是一种乌托邦式的理想制度。
井田制是中国古代社会的土地国有制度,出现于商朝,到西周时已发展很成熟。到春秋时期,由于铁制农具的和牛耕的普及等诸多原因井田制逐渐瓦解。实质是一种以国有为名的贵族土地所有制。秦孝公即位后,就废除了井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