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和抵扣期限分别是什么概念?

2025-01-24 14:5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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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010年12月10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到2011年再去认证是可以的,只要不超出规定日期就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