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解释权归某某所有是指若合同中出现争议点,则以某某的解释为准。
这句话最常出现在商家组织的活动中、注册互联网平台的用户协议中、广告中。归其本质,这些活动协议、用户协议等等,法律性质就是合同,虽然广告通常不算合同,但是如果你去参与了活动,那么签订的合同中通常也会有这句话。
这就可以理解为最终解释权解释的是合同,针对于合同中没有约定明确的条款进行解释的权利,就是最终解释权。
扩展资料:
在一般消费领域,商家和用户之间订立的合同通常属于格式条款,也正是因为这样,合同中的内容不能完全对每一笔交易充分的约定。
那么,按照现行合同法的规定,对于格式条款发生争议时应当按照通常的意思进行解释,如果发生争议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最终解释权条款即使约定了对于争议的解释权归卖家所有,也是不能突破法律限制的。所以,这种最终解释权条款,在不利于消费者时是无效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对此类最终解释权条款作出了限制。虽然,最终解释权条款,看起来很专业,但是在日常消费领域对商家来说并不能起到很大的作用。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最终解释权
我想如果从理论上去回答你的问题,比较繁琐。就用通俗一点的语言说明吧。一个法律,规章,或者某组织制定的一个规则或者一个约定等等,不可能做非常详细的描述和解释,但是,不解释的话有可能出现对规则条款每个人有不同的理解,从而造成矛盾冲突。比如婚姻法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的义务。这一条如果要求解释的话,只能按广义解释,也就是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继子女。如果狭义解释或理解可能只认为是婚生子女。解释不同结果会大不一样。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和准则,所以不是谁都可以胡乱解释的,一般会规定由那些机关组织解释,也就是解释权归谁,其它人解释不具有权威性。所以解释权归谁,谁就会占有主动性。某些组织出台某项规定或制定某些游戏规则,都明确解释权谁,如果归其自己解释,就会怎样对自己有利就怎样解释,从而造成不公平。
一般都是商家为自己的格式合同或者格式承诺所作的“兜底”保护,目的是为了保护商家自己的权益。
这种条款,其实一旦上升到法律争议,意义不大,因为《合同法》规定,格式条款如果发生争议,应该作出有利于非提供格式条款的解释,而不是以哪一方解释为准。
最终解释权归xx所有!
在我们的身边,从房屋买卖到超市购物,几乎所有的活动或商品,都会有一句关于最终解释权归属的陈词!归根到底就是一个意思,别以为你是什么上帝,消费者永远都要听我们商家的,我们想怎么说就怎么说,无非一个不同释义的最终解释而已!
所以我们作为消费者,总是喜欢哼唱:为什么受伤的总是我!
现在创建和谐社会,能不能允许将最终解释权归我们这些平民所有,和谐社会就是大家都一样嘛!这样,我就能理直气壮的对银行小姐说:把钱都给我!因为银行的最终解释权归我所有!
商家的伎俩,到法律上面没有任何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