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从“小三”侵犯配偶权的角度来追究其责任,在法律上是行不通的。
司法解释和《婚姻法》都没有明确规定因“小三”介入导致的离婚案件中“小三”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之所以如此规定,一方面考虑到有些“小三”对于另一方有婚姻的事实并不知情,甚至“小三”有时也是“受害者”,在此情况下追究他们的责任就不合情理;另一方面,婚姻的维系更多是婚姻当事者的义务,而婚姻中的矛盾在所难免,婚姻当事人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积极的调解夫妻关系。感情是道德调整范畴而非法律所能规范。法律不能因为需要保护一部分人的权益就可以牺牲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否离婚只能从夫妻双方当事人感情的破裂为基准。不能把愤怒转嫁于“小三”,因为离不离婚是夫妻一方的事,“小三”充其量是一个诱因。强加在“小三”身上,并以此要她承担拯救家庭的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是不可行的。
你好,目前,起诉第三者要求其承担侵犯配偶权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我认为,对于感情危机有过错,你应从劝导他的思想入手,不能一味考虑第三人的责任。
婚外情属于,一般无法诉讼。
您好,目前我国还没有这样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