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看守所的羁押期是折抵服刑期的。判处管制刑罚的,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判处拘役和有期徒刑的,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按这样折算,服刑期已经没有多长时间了,减不减刑意义并不大。
二、只要具备减刑条件的,可以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第四十一条 【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监狱法》和刑法规定,服刑人员在服刑履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因此 ,正常情况,在看守所待了一年半,在监狱可以减刑在三到六个月间。具体根据本人的实际表现。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看守所限制人身自由权的,可以抵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