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婚姻关系的解除,涉及人身权关系,同时对于登记解除或诉讼解除在《婚姻登记条例》和《民事诉讼法》中都有管辖权的规定,约定管辖是无效的。但要是对婚内财产的处理,或者就财产分割问题进行约定并单位提起诉讼(与处理婚姻关系分开)是可以约定管辖法院的,而提起的不是离婚诉讼,而是合同关系的诉讼。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规定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可以约定管辖范围
法律分析:离婚纠纷不可以约定管辖。可以约定管辖的纠纷为合同纠纷和因其他财产权益产生的纠纷,离婚涉及到了人身关系,所以不适用协议管辖。离婚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