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独立权利要求由二部分构成,即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前序部分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以及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与一份最为接近的现有技术所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特征部分应当使用“其特征是……”或者类似的用语,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其最为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的特征合在一起,限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的限定。附加的技术特征可以是对被引用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作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也可以是另外增加的技术特征。从属权利要求也应当由二部分构成,即引用部分和特征部分。引用部分应当写明被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特征部分应当写明该从属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在被引用权利要求基础上附加的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所包含的技术特征,不仅包括它所附加的技术特征,还包括它所从属的那个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一项从属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必定小于它所从属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法里app的律师们给您举个例子:
独立权利要求中提到A B C D,代表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A B C D;而从属权利要求中提到所述A还包括了E,代表从属权利要求的范围是 E B C D,而E是A的下位概念(如照明装置是A,下位概念E可以是灯泡、灯管或节能灯),因此才会有侵犯了从属权利要求会侵犯独立权利要求一说。但如果B C D不成立的话,仅E是不构成侵权问题的。
补充:如果B C D不成立的话,其实独立权利要求也不会构成侵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