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土地下户以来实行的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以户为单位承包,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能调整承包地。要第二轮承包期到了之后,才可以调整承包地。因我国的国情是人口多土地少,两轮土地都没有土地调整给新增加人口,现有承包实行的是“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在家庭中承包的土地自行分配。所以村一级组织在这一承包期内不能违反土地承包法。
换位思考下:要分田,得有田可分。没有增量土地的情况下,重新分配存量土地是风险极大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