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医疗费用自费部分应当由工伤职工自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保险基金没有支付的部分,属于工伤职工超标准和治疗其他疾病的费用,应当由工伤职工本人自理或者按医疗保险规定申请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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