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签名与电子签名的区别:一个是通过签字笔签字,一个是电子版的签字。电子签名也称做“数字签名”,是指用符号及代码组成电子密码进行“签名”来代替书写签名或印章。
简单地说,电子签名就是通过密码技术对电子文档的电子形式签名,并非是书面签名的数字图像化。
它类似于手写签名或印章,也可以说它就是电子印章。电子签赋予电子签章和数据电文法律效力,一方面防止了数据电文在传输过程中被他人篡改增删等一些违背当事人意愿的行为。
另一方面也避免了数据电文发送者不承认或随意修改文件,逃避应当履行义务的行为。这将在很大程度上消除网络信用危机。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活动变得越来越活跃和普遍,将对所有传统商贸活动产生革命性影响。
电子签名对传统法律的挑战
电子签名是电子商务发展的产物。它的产生,对传统法律,如传统书面形式、传统文件签名、传统合同成立以及传统诉讼法等都产生了强有力的挑战。要将电子签名技术引入法律概念领域并发挥其独特功效,就需要详尽了解其对传统法律的宏观系统以及具体而微处的重大挑战,进而才能将这种新的技术形式与法律相融合,求同存异。
电子签名对传统书面形式的挑战
书面形式,一般是指以纸质媒介和文字表现当事人所订立合同的内容。书面形式的最大特点在于便于保存,有据可查,发生纠纷时便于举证。“在合同或其他法律行为必须要以特定形式来表示的情况下,现在所要求的特定形式是书面形式”。[1]应该说,在纸质媒介和印刷术的物资基础上,合同终于摆脱了原始的、繁杂的程式,进化到现代的书面和签名时代。书面的意义在于它既是一种形式,也代表了一种历史;既代表了一种法的传统,也代表了一个文明。但同样是书面形式在当今电子信息高速发展的今天,却明显地制约了网络的应用和电子合同的缔结,对于电子签名的形式的影响同样如此。
电子签名是以电子的意思表示来彰显其意义,但对于电子合同中的电子意思表示能否视为书面,理论上有肯定和否定两种学说。肯定说认为,作为电子签名的电子意思表示短暂的荧幕显示由于不具有有体性和永久性,不能视为书面,但如果将它存储于电子媒介,在必要时可以刊印于纸上的,即符合书面的要求;否定说认为,电脑存储媒介均非书面,没有机器设备辅助则不能被阅读,打印于纸上也不具有有形性,故电子意思表示不能视为书面。电子形式问题直接关系到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因而引起了法律界的广泛关注,纷纷提出解决办法。联合国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从传统的法律里面寻求应变之道,企图使法律平安跨越从传统到网络的天堑。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不是要求各国法律取消对书面形式的要求,而是如何设法使电子商务的电子意思表示视同为书面形式”[2]实践中,将电子意思表示视同“书面形式”,有法律和合同两种解决途径。所谓“法律途径”就是通过立法,对“书面”作扩大的法律解释,将电子意思表示纳入书面范畴,这样既不必全盘取消对书面形式的要求,又适应了新技术发展的需要。这种方法可称之为“功能等同法”,即符合书面形式功能的任何形式均可视为书面形式,而不论是纸面的还是电子的形式。我国对此就是采用的是法律的形式。我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电子意思表示(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对于这一规定,我国有些人认为该条已明确将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网络通讯方式纳入书面形式的范畴,赋予法律效力。这一点在世界各国现行立法中处于领先地位。所谓“合同途径”是指在合同中由当事人约定,将电子意思表示视同“书面”。实践中往往采用两种不同的方法,使电子意思表示等同于“书面”文件:一种被称为“定义法”,是由当事人在协议中一致商定电子意思表示即为书面文件“应视同这些信息被载入书面提单具有同样的效力与效果”[3]另一种方法被称为“弃权法”,它是由当事人在协议中共同声明放弃他们根据应适用的法律对电子意思表示的有效性和强制执行力提出异议的权利。
先科普下电子签名,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电子签名并非书面签名的数字图像化,而是一种代表个人或企业真实身份的电子代码。《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者区别,首先表现形式不一样,传统签名是本人现场签字,电子签名相当于电子身份证,对本人进行实名认证后进行应用,电子签名较传统签名更加便捷高效,不用再邮寄合同、当面签字,而且更加安全,能极大降低代签冒签风险。
目前有学者将电子签名划分为广义,狭义,和折衷(强化)三类:所谓广义的电子签名,是指包括各种电子手段在内的电子签名。这一概念着重阐明了电子签名的目的与作用,而对电子签名所运用的技术方式几乎没有规定,凡是具有一定鉴别作用的,数据电讯中附加的,或与之有逻辑上联系的电子形式的数据,都可成为电子签名的方式。 狭义的电子签名,是以一定的电子签名技术为特定手段的签名,通常指数字签名,它是以非对称加密方法产生的数字签名。而所谓数字签名,就是只有信息发送者才能生成的,别人无法伪造的一段数字串,这一数字串同时也是对发送者发送的信息的真实性的一个证明。强化电子签名(Enhanced Electronic Signature),有时又称安全电子签名。它是指经过一定的安全应用程序,能够达到传统签名的等价功能的电子签名方式。 此概念即为广义和狭义电子签名的概念的折衷概念,着重强调电子签名的效果,而在其具体实现形式上尽量泛化,以囊括各种技术手段,为电子签名技术的发展与应用,在法律上预留了空间。两者的区别主要还是电子签名更体现的是一种技术和手段。
电子签名主要的特点是:(1)专有性,所谓专有性指的是电子签名拥有人与电子签名的唯一的对应关系即具有身份识别的能力,通过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的归属判断来确定电子签名的拥有人,二者之间存在唯一对应关系;(2)可控性,电子签名的使用实质上由权利人控制,签名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由拥有人控制,即拥有人的自由意志通过电子签名的使用来体现,其他人未经授权不能使用电子签名;(3)不可篡改性(也可称为改动可发现性),签署后包括对电子签名自身的改变和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变动均可被发现和识别。在日常生活中可以有效促进办公无纸化等,简化办公过程。
电子签名和手写签名的区别:
1、使用环境和范围的区别
电子签名文件的适用范围不如手写签名文件广,目前还不能适用于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不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上。
2、签署方式有区别
在电子文件上签署电子签名,就是用私钥对电子文件及与其一起存储的电子文件消息摘要数据进行加密。手写签名签署方式使得在各种纸质文件上书写的签名具有明显的个性特征。
3、外观差异
电子签名的外观形式比较多样,手写签名是有个性特征的手写体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