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10年11月进的公司,合同是2011年2月签的,在职期间到广东培训,签了一个合同是要求增加工作时间的!

要求多工作两年,请问这样的合同有法律效应吗?
2024-12-28 13:0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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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你的情况是单位送你培训而签订的约定服务期协议,有法律效力。

回答2:

有具体的合同就有效用。不过增加的工作时间也必须有相应的待遇问题啊,违反合同的代价等等。

回答3:

应该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