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第十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第十六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时清运废弃物。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公共场所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
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监督其实施补救措施。
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公共场所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的,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将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信息定期通报相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卫生监督协管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共场所卫生管理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没有固定次数,是根据卫生监督量化评价的结果来确定监督频次的。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卫生监督量化评价的结果确定公共场所的卫生信誉度等级和日常监督频次。
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应当在公共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扩展资料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
第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检,并将抽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30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卫生监督量化评价的结果确定公共场所的卫生信誉度等级和日常监督频次。也就是说,卫生监督部门的检查次数要根据以往检查结果确定。法律并没有固定要求。
按卫生信誉度等级确定日常监督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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