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是指由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反映行政诉讼的基本特点,对行政诉讼具有普遍指导意义,体现并反映着行政诉讼的客观规律和法律的精神实质的基本规则。
1、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一般性原则和特有原则。
(1)一般性原则
一般性原则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在开展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都必须遵守的共同性行为准则。
①审判独立原则;
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③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④辩论原则;
⑤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原则;
⑥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2)特有原则
特有原则是行政诉讼特有的不同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特殊原则。
①行政诉讼客体限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原则;
②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一般不审查其合理性的原则;
②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原则;
③诉讼不停止行政执行原则;
④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原则;
⑤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