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的,经协商一致可以在离婚协议中写明房屋归子女所有,这是法律所允许的。
法律分析
在离婚时,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可以协商其归属,并在协议书中写明。离婚协议书需要双方签名,一经订立并完成离婚手续即为生效,是受法律保护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目前有且只有两种离婚方式,分别是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协议离婚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的意见,签订离婚协议书,然后携带结婚证,身份证,离婚协议书等材料双方一起到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申请。双方协议离婚的需要经过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后,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核材料通过即可办理离婚证,如果冷静期间夫妻双方有一方不想离婚的,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撤销离婚申请,终结登记离婚程序。夫妻双方就离婚事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其一方可以提前离婚诉讼,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或调解后,确认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应当准予离婚,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有效,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对共有房产作出的处分,具有法律效力。离婚协议中对“继承”的约定不属于遗嘱,后面再立遗嘱对离婚协议处置的房产是无效的。
可以参考这个案例:
案例:黎某甲与魏红梅、徐虹等遗嘱继承纠纷案
案件字号:(2017)粤01民终3700号
当事人黎某庚与魏某结婚后,育有一女黎某乙。2001年5月27日,当事人黎某庚与魏某再次签订离婚协议,并明确约定:“本协议书由黎某庚所分得的房产和产业,待黎某庚去世后,只能由黎某乙继承。”同年12月20日,一审法院根据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了处理。
之后,黎某庚再婚,并育有一女黎某甲。然而,2012年11月23日,黎某庚却写了一份声明,称:“如果黎某庚因病或正常死亡后,全部房产归女儿黎某甲所有。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借口强占分割或者提出其他非法无理要求。”
黎某庚于2015年2月3日因心脏病去世,两个女儿及其他家庭成员却因遗产问题陷入纠纷之中。那么,黎某庚与魏某的离婚协议书关于继承的内容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法院是否会按照黎某庚2012年留下的遗嘱(申明)来处理本案呢?
先说结果,一审法院判决:确认黎某庚2012年11月23日遗嘱(申明)无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我们来看这个判决结果:
首先要肯定的是,黎某庚与魏某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合法有效。离婚协议中的继承条款是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谈判,彼此让步后达成的结果,与离婚条款、其他财产分割条款应视作一个整体,并没有侵犯黎某庚的遗嘱自由。此外,虽然双方通过法院判决离婚,但是依据离婚判决书的记载来看,黎某庚始终要求按照离婚协议执行,并未提出反悔,上述离婚协议的合法有效性已经得到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确认。
其次,法院确认黎某庚2012年11月23日遗嘱(申明)无效。
上述我们说到,魏某与黎某庚所签订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由此可见,对于离婚协议中关于“黎某庚分得的房产和产业,待黎某庚去世后,只能由黎某乙继承”的约定是合法有效的。而黎某庚于2012年11月23日立下的声明,称其死后“全部房产归女儿黎某甲所有”,属于擅自处分涉案房屋的行为,违反了离婚协议的约定,且该行为既未经协议相对人魏某同意,亦未经司法裁判确认,因此是无效的。
综上所述,男女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共有房产由子女继承,在不违背公序良俗,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的情况下,应当认为是夫妻双方共同对共有房产作出的处分,具有法律效力。
婚内离婚协议,须经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离婚合意的确认才生效。协议离婚,虽以当事人双方合意为前提,却须经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合意的确认才生效。离婚协议属于附条件生效的民事行为,条件成就时,协议生效。即离婚协议只在当事人取得离婚证或离婚调解书时才生效。只要离婚协议产生效力了,双方约定的内容即生效。
有法律效力,但是前提是必须双方办理离婚手续,该协议才会生效的。
没什么用,对方今后再出一份遗嘱,你手中这份就是废纸一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