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证须知: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证。
二、办理税务登记证须提交下列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营业执照》副本;
2、《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工商部门表格)
3、组织机构代码证;(技术监督局颁发)
4、负责人身份证及任命批文;
5、经营场地证明(租赁合同、产权证、土地使用证、购房合同等);
6、总机构国、地税证和总机构章程;
7、总机构验资报告;
8、会记证及其身份证;
9、总机构《批准证书》(指外资分支机构);
10、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内(外)资企业办理税务登记证须知: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证。
二、办理税务登记证须提交下列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工商部门表格)
3、组织机构代码证;(技术监督局颁发)
4、法人身份证;
5、经营场地证明(租赁合同、产权证、土地使用证、购房合同等);
6、公司章程及主管部门批文或有关协议;
7、验资报告;
8、会记证及其身份证;
9、《批准证书》及商务局批文(指外资企业);
10、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个人独资企业办理税务登记证须知: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证。
二、办理税务登记证须提交下列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工商部门表格)
3、组织机构代码证;(技术监督局颁发)
4、负责人身份证;
5、经营场地证明(租赁合同、产权证、土地使用证、购房合同等);
6、会记证及其身份证;
7、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其他单位办理税务登记证须知: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证。
二、办理税务登记证须提交下列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批文及许可证书;
2、组织机构代码证;(技术监督局颁发)
3、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及任命批文;
4、经营场地证明(租赁合同、产权证、土地使用证、购房合同等);
5、会记证及其身份证;
6、注册资金证明;
7、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