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向借高利贷2万,借钱时对方说超过期限就变4万并写下了欠条,还钱是

2024-12-14 16:0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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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向借高利贷2万,借钱时对方说超过期限就变4万并写下了欠条,属于高利贷,高利贷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从2015年9月1日以后,无论是预期利息还是违约金,但凡年利率超过本金24%的,法院都是不予支持。但自愿还款的部分在36%以内的,法院也不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回答2:

  当事人借高利贷了,对方说以后不能在找别的地方借钱,这样的合同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  超出规定的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并不犯法,而当事人一方以以后不能在找别的地方借钱的霸王条款,所订立的合同无效。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