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里面约定解除合同需要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三个月合法吗?

2025-01-01 17:30:35
推荐回答(3个)
回答1:

合同里面约定解除合同需要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三个月属于合法。另外,在一些地方性法规中,对于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不续签也有提前通知的义务。
法律分析
一般来说,无论是用人单位解除合同,还是劳动者解除合同,都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对方,但是这并非强制要求,提前与否影响的是经济补偿金的支付。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胜任、医疗期满以及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履行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的义务。相关法律规定赋予了劳动者单方面解除的权利,且该解除无须任何的理由,但须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对于试用期内的劳动者提出解除,只要提前三天通知即可,对于试用期满的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需要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虽然规定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提前通知的义务,但没有规定劳动者不履行该义务,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或替代。如果劳动者没有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该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根据提出解除的主体不同,可以将协商解除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由用人单位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另一种是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回答2:

合法,当事人可以自主协商确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和期限等,约定解除合同需要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不违反《合同法》等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回答3:

你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只需要提前三天书面通知即可。
你们公司规定“规定离职要提前三个月交辞职报告”,此项规定与法律明显相抵触,严重违法。对你没有约束力,你可以不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