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章)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除了依法持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以外的,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
因此,持证人通过微信、QQ、微博等自媒体公共网络平台出售烟草制品的行为是属于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法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第四十四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章)第三条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烟草专卖局有权对其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责令违法行为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注 明:依法被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烟草专卖局将依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对违法行为人作出三年内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行政决定。
参考资料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法律)第十二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
除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依法销售烟草专卖品外,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一)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国烟专〔2017〕74号)第四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
除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依法销售烟草专卖品外,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违反上述规定的,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一)项规定的情形。
朋友别这么傻了,你到现在为止你打开所有的朋友圈,你见过有朋友圈里面卖烟的吗?这个抓到以后罚钱是小事,有可能涉及到刑事责任。本来烟草证就不好办,自己家如果开个商店的话,就好好在商店里卖。投机取巧的事儿,咱们就别做了。
。。。。你有许可证,为啥不能卖?!!!许可证的意思就是让你有卖烟的权限,刚才说地址不对许可证就失效的,我问,流动超市的地址是什么情况?!
网上从来都是禁止卖烟
可以。试试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