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一共是4章138条。没有第13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
第一章 总 纲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三节 国务院
第四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六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七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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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共四章,一百四十三条。我国现行宪法内容包括四章,依次为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国歌、首都构成。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拥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