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明确的说:离婚协议不可以对抗第三人!即使出现了可以对抗的情况,也是因为其他因素而导致的竞合,而非离婚协议导致。但是楼主在这个案例当中,涉及到的影响因素很多。首先赌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其次,书面自居上没有写明是赌债,仅仅以合法债务的形式出现;最后,楼主没有说明夫妻存续期间,财产是如何管理的。我们假设,这个债权是合法的。其他情形不变,那么甲应当负责该债务的偿还。之后对乙行使追偿。 最后解释一下第一句话,也就是竞合情况的出现。我们假设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夫妻双方财务、财产皆独立时,发生了个人债务行为。而债权人也知道其债务人家庭财产、财务个字独立。那么债务人的配偶就可以以“财务、财产独立”为理由进行抗辩。而法院在认定该事实时候,也会支持这样的行为。那么我们可以看出,即使日后双方离婚,而导致抗辩成立的实际是“财产、财务的独立管理”,而非一纸离婚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