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法律规定高等院校的学生必须参加军训

2024-12-27 17:4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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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四十五条  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在就学期间,必须接受基本军事训练。

第四十八条   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高中学生的军事训练,由教育部、国防部负责。教育部门和军事部门设学生军事训练的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人,承办学生军事训练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应当将课堂教学与军事训练相结合,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

学校组织军事训练活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安全保障。

扩展资料:

军训在我国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和《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进行的。

军训是学生接受国防教育的基本形式,是培养“四有”人才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培养和储备我军后备兵员及预备役军官,壮大国防力量的极度有效的手段。

军训的目的是通过严格的军事训练提高学生的政治觉悟,激发爱国热情,发扬革命英雄主义精神,培养艰苦奋斗,刻苦耐劳的坚强毅力和集体主义精神,增强国防观念和组织纪律性,养成良好的学风和生活作风,掌握基本军事知识和技能。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百度百科-军训

回答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高等院校的学生必须参加军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四十五条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在就学期间,必须接受基本军事训练。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对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学生,再进行短期集中训练,考核合格的,经军事机关批准,服军官预备役。

关于军训的其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四十七条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配备军事教员,对学生实施军事训练。

第四十八条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高中学生的军事训练,由教育部、国防部负责。教育部门和军事部门设学生军事训练的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人,承办学生军事训练工作。

以上内容参考 南湖区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回答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规定高等院校的学生都必须参加军训。
三部法规相关条款涉及学生军训条款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军事机关,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国防教育工作。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单位都应当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开展国防教育。
学校的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各级各类学校应当设置适当的国防教育课程,或者在有关课程中增加国防教育的内容。军事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开展国防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四十五条
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在就学期间,必须接受基本军事训练。
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对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学生,再进行短期集中训练,考核合格的,经军事机关批准,服军官预备役。
第四十六条
普通高等学校设军事训练机构,配备军事教员,组织实施学生的军事训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应当将课堂教学与军事训练相结合,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
高等学校应当设置适当的国防教育课程,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应当在有关课程中安排专门的国防教育内容,并可以在学生中开展形式多样的国防教育活动。
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学生的军事训练,由学校负责军事训练的机构或者军事教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军事机关应当协助学校组织学生的军事训练。

军训:是由各个学校,按照教育部门依据国家规定实施的国防政策。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军事训练是指对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进行军事基本知识和基本作战技能的训练。预备役训练的组成部分,是在校大学生接受国防教育,履行兵役义务的一种形式。目的是使学生树立爱国主义精神,增强国防观念,掌握基本的军事知识和技能,为培养预备役军官打基础。
学生军训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的实际行动,有利于国家重点储备一大批既能掌握一定的军事理论和军事技能,又能精通现代科学技术的专门人才,是我军依托国民教育培养现代化军事人才的必由之路,对于加强我国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发展史:我国对学生实施军事训练真正走向正轨,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诞生以后。1955年7月我国颁布第一部《兵役法》,第一次从法律上作出了在大学生、高级中学学生中进行军事训练的规定,并从同年冬季起,首先在北京体育学院、北京钢铁学院进行军训试点,后又增加了北京邮电学院等12所高等院校。在两批14所高等院校中,进行了21个军事专业课题的训练,受训学生达一万多人。从1955年至1957年间,教育部、国防部依据《兵役法》的规定,又先后批准在全国127所中等学校进行军训试点,受训学生达7万余人。当时,高等院校重点进行预备役技术军官训练;高级中学进行基础军事训练。实践证明,上述军事训练,对激发学生爱国主义热情、增强学生的国防观念以及扩大知识面,培养祖国需要的合格人才,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60年代初,经国务院批准,全国53个大、中城市的38所高等院校和70所高级中学或中等专业学校的一年级学生,进行了军训试点。1965年,根据党中央有关大专院校学生到部队当一段时间兵的指示精神,全国又有部分大专院校学生到部队下连当兵。

回答4:

《兵役法》
第八章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高级中学学生的军事训练
第四十五条 高等院校的学生在就学期间,必须接受基本军事训练。
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对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学生,再进行短期集中训练,考核合格的,经军事机关批准,服军官预备役。
第四十六条 普通高等学校设军事训练机构,配备军事教员,组织实施学生的军事训练。
第四十五条 第二款规定的培养预备役军官的短期集中训练,由军事部门派出现役军官与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训练机构共同组织实施。
第四十七条 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配备军事教员,对学生实施军事训练。
第四十八条 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高中学生的军事训练,由教育部、国防部负责。教育部门和军事部门设学生军事训练的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人,承办学生军事训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