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轻处10%。
根据量刑指导意见,只具有单个减轻处罚量刑要素的被告人,对其减轻一般只能下降一个法定刑(即下调量刑幅度),且刑期不得低于基准刑的40%。
问题给出的信息太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三款规定了非自首的自愿认罪可以作为减轻要素,具体的情况还要具体分析。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三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内容,根据修正案的立法精神,主要是为了更好体现宽严相济的政策,使得我国的刑罚政策更加合理,因此,不是自首的,在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主要是拘留)期间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同样可以构成刑法减轻事由。
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被告人自愿认罪的可以减轻10%的处罚,相对而言,自首和重大立功的减轻幅度更高,因此,如果被告人手中还掌握有重大情报的,应当积极地提供,帮助公安机关破案,这样在后续阶段就可以得到检察院的减轻量刑建议,一般都能得到法院执行。
建议各位公民遵纪守法,严格约束自首行为,如果参与犯罪的,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破案,争取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 在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二十五条 (七)被告人自愿认罪的,轻处10%;既自首又自愿认罪的,按自首的比例轻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三款的内容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如果被告人符合刑法第67条第三款的规定的,法院在对被告人量刑时,可以在被告人所涉嫌罪名的法定量刑幅度的基础上,视情况对其进行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自首是法定从宽情节,在具体刑法上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但法官也可以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