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的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 是反垄断!!!

2024-12-12 12:5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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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积极作用
  反垄断法的出台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垄断会导致市场失灵,会损害包括普通消费者在内的所有市场经济参与主体的利益,反垄断法通过国家干预纠正市场失灵,使市场运行机制正常运转,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同时,反垄断法所维护的社会整体利益,是社会通过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而产生出的经济净增长,并不是单个或若干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总和,它所强调的是整个社会的发展。反垄断法不仅在第一条就开宗明义地将“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作为自己的使命,更在很多制度设计中体现了这一精神,综观相关规定,虽然不少表面看来出于限制竞争的目的,或者能够产生限制竞争的后果,但实质目标却有利于整体经济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反垄断法的出台有利于保护公平竞争,鼓励创新发展,形成和谐有序的竞争环境。反垄断法并不是要限制生产者和经营者在市场活动中的自由,恰恰相反,它是通过限制和阻止市场势力和反对不正当的市场行为,以维护和扩大经营者在市场活动中的自由权利,排除进入市场的障碍,从而达到鼓励创新、促进自由竞争、优化配置资源的功能。当前经济生活中存在着一些企业未形成规模经济与一些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市场的现象。解决这个问题的有效途径,除了实施大公司大集团发展战略,发展规模经济,尽快提高竞争力外,就是通过制订反垄断法,促进和保障各类企业在公平竞争中发展壮大,同时防止企业形成较大规模后产生垄断窒息竞争,进而促进优胜劣汰机制的形成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并为之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此次出台的反垄断法不仅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有了明确的具体规定,同时,对行业协会垄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垄断行为有了相关规定,全面应对经济生活中各种垄断行为。

  反垄断法的出台适应加入WTO的要求,有利于我国进一步参与国际竞争。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剧和我国对全球经济影响力的提高,国内国际经济结构调整不断加快,企业间的合并、重组日趋活跃,使得国资、外资、民资的利益平衡和协调刻不容缓,没有反垄断法就无法对外国企业合并国内企业进行规范。因此,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国际化程度的提高,及时出台反垄断法不仅能够维护市场的有效竞争,推进企业和社会创新,还将极大地推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提升国家的整体竞争力。

  2、消极作用
  《反垄断法》的出台有利于打破中国市场经济建设进程中的各式经济垄断及所谓的行政垄断,创造一个竞争有序的环境,但是这部主要基于工业经济环境而制定的法律,能否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尤其是网络经济的运行,实现保护市场竞争,规范竞争秩序的目的,尚需对《反垄断法》从理论和实践层面进行深入考察和分析,并从科学的路径进行不断地完善。
  1.《反垄断法》的价值取向存在偏差。反垄断法在中国被寄予了不合理的期望。从《反垄断法》首次见诸报端,媒体就将之哄抬为破除行政性垄断的“神兵利器”,一些学者和官员对此也津津乐道。《反垄断法》中也处处可以看到对这种期望的迁就,如对行政性垄断单设一章,明文规定对中小企业的偏向保护等。而《反垄断法》真正的宗旨应当是保护自由竞争,不是有意地保护某个竞争者或打击某个竞争者。行政垄断是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它的破除决不是靠一部法律就能完成的,与市场规律相违背的行政垄断并不会长期存在[1],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未来可能成为执法重点的仍将是私人垄断,所以私人垄断才应是《反垄断法》的核心,这是法律应具有的前瞻性的要求。《反垄断法》固然承担着一定的历史任务,但并不能因此就应当留下了朝令夕改的隐患。
  2.《反垄断法》可操作性不是太强。中国《反垄断法》的起草中,缺乏经济学理论的指导和法律实务界的建议,反映在法律条文上,就是规则设计缺乏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如豁免的规定不合理、强制兼并前通报、未规定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没有效率抗辩等等。美国反托拉斯法的历史表明,竞争法设计的基础就是垄断经济学,经济学论证了反垄断的必要性和法律赋予政府干预经济权力的必要性。如果脱离经济学的支持,竞争法就成了无本之木,科学性失去了根据,很容易在各种利益的左右下成为政府任意干预经济的工具。而法律实务界提出的建议对中国立法尤其重要。中国以往很多法律,在起草和出台时宣称广泛吸取了各方经验,但一旦付诸实践,就暴露了难以操作的问题,然后只好借助于已被认为有“越权”之嫌的司法解释。有时候法律前脚才出台,法务界后脚已经在催促司法解释跟上了。这说明中国立法技术尚待提高,也反映了中国立法与实践在一定程度上的脱轨。为了增强法律的操作性,在立法过程中应当听取实务界的意见。
  网络经济条件下,垄断市场的形成机理、特征及其绩效与工业经济条件下相比发生了巨大变化,有些变化甚至是根本性的。这些变化对各国政府的反垄断实践提出了新的挑战。中国于2007年通过、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的《反垄断法》,是产生于工业经济环境的,它能否有效地规范网络信息产品市场上的垄断行为,既是一个必须认真研究的理论问题,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实践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