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性破产职工安置保险等有关政策

2024-12-02 17:3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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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破产职工安置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1998)188号第规定“……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政策仍应执行《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其中规定对职工‘自谋职业的可一次性付给安置费,标准不高于试点城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收入的三倍’,这一政策适用于破产企业的各类职工,包括合同制工人。
关于自谋职业的职工是否保留养老保险关系问题。我们认为,自谋职业者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后,原养老关系依然保留。自谋职业者应当按照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继续参加基本养老社会保险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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