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开庭,在法庭上审理的过程是怎么样?

2024-11-21 03: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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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你好,书记员首先入庭【站立】: 现宣布法庭纪律

书记员【宣告完毕】: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一行依次入庭就坐】

  书记员【清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报告审判长,本案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已全部到庭,请开庭。

  审判长:坐下

  审判长:现在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原告,你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所地。

  原告:【如实回答】

  审判长:原告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职业,年龄,你与原告的关系?

  原告代理人:【如实回答略】

  审判长:被告,你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所地。

  被告:【如实回答】

  审判长:被告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职业,年龄,你与被告的关系?

  被告代理人:【如实回答略】

  审判长:现在宣读授权委托书。【先原告后被告,由陪审员宣读。】

  审判长:原告,你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无异议。

  审判长:被告,你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告:无异议。

  审判长:经审查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庭准许参加本案诉讼。

  审判长:____一案,今天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本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____组成合议庭,由____担任审判长,由书记员____任庭审纪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出上诉,申请执行,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出反诉,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当事人可以按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当事人必须依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次序,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以上告知了审判人员的姓名,职务,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双方当事人听清楚没有。

  【审判长问原告】原告你听清了吗?

  原告:听清楚了。

  【审判长问被告】:被告,听清楚没有。

  被告:听清楚了。

  审判长:如果双方当事人对本案合议庭人员,书记员,认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提出理由申请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长:原告,你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

  审判长:被告,你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不申请。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现在由原告___宣读起诉状."

  原告:[宣读起诉书】

  审判长:原告对起诉状所述外,有无补充陈述。

  原告:没有【或有,补充】。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宣读答辩状

  被告:【度答辩状】

  审判长:被告对答辩状外,有无补充陈述。

  被告;没有【或有,补充】。

  审判长:由原告向法庭提供证据材料,

  原告代理人:(略)

  【注:法庭上都是由法警从原告代理人处接过证据材料,拿给书记员记录,再从书记员处拿给审判长审判员传阅,再拿给被告方,最后交回审判长处。】

  审判长:被告,你对原告所提证据有无异议?

回答2:

宣布开庭- 核对身份、告知权利义务—宣读起诉书—答辩、调解——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调解—最后陈述。调解是法律强制性规定,但能不能调解成功,要看当事人双方的态度。调解不成功,法院会依法判决。

回答3:

法官宣布开庭,告知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核实当事人的身份,原告宣读诉讼请求和事实与理由,被告答辩,原告举证,被告质证,法官调查核实有关问题,法庭辩论,最后陈述,宣判。这是大概程序,中间因为需要补充证据、调查取证的,可以中止审理。

回答4:

关于开庭审理的程序,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