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包括。交强险是专门针对第三方的保险,本车驾乘人员不属于第三方范畴。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不包含
交强险的赔偿对象是事故中的另外一方或另外几方,并不包含自身车辆的损失自身车辆上乘员的损失
不包括,仅赔偿车内人员以外的第三人。赔偿乘车人员的是座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以往地方政府将第三者责任险列为强制保险险种,在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出台后,第三者责任险已成为非强制性的保险。
交强险与三责险在保险种类上属于同一个险种,都是保障道路交通事故中第三方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赔偿的险种。交强险是法定强制性的,三责险是商业性的,并可补充交强险在对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和医疗费用部分赔偿较低的不足。
两者的主要区别有:
一是赔偿原则不同。三责险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的事故责任来确定赔偿责任标准;交强险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不管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是否负有责任,保险公司都会在6万元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二是保障范围不同。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责任风险。而商业三责险则规定了免赔额、免赔率或责任免除事项等,具有一定的限制性。
三是是否具有强制性。交强险具有法定强制性,而三责险是商业保险业务。
四是条款费率的差异。交强险实行全国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费率,保监会按照交强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费率,而各保险公司推出的三责险在条款费率上都各有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