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事实婚姻,首先要解释一下何为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是指,没有按照《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那么,事实婚姻现在是否还存在?是否还有效?将是涉及到有无继承权的关键问题。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五条与第六条,对该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第六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第五条说(一)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照事实婚姻处理;(二)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简单说,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就形成了事实婚姻的,这时有事实婚姻关系的配偶对另一方当然是有继承权的。但是1994年2月1日以后,就不能形成事实婚姻关系的,就当然没有继承权。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8条的规定,男女双方要求结婚的,必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姻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配侣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不能,新婚姻法不认同事实婚姻,所以此女人无继承权;但是如果他们有非婚生子,那待遇和婚生子相对,享有继承权
未办理结婚登记不属于合法夫妻,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在没有遗嘱的情形下该同居的女性无继承权。
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