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王女士:我与刘某于1992年结婚(我是再婚,当时我有一3岁男孩),在199烂腔6年生育一女孩。现刘某提出离婚,我也同意,但他提出男孩随其生活,理由是他已抚养男孩近10年,已形成抚养关系,如男孩不随其生活,则要我返还其抚养男孩的费用。请问:继父与生母离婚后,继中旅父是否有权要求继子随其生活或者返还为抚养继子所花费用? 答: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关系,是基于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带子女再婚,或者父母离婚后另行再婚而形成的。这是一种姻亲关系。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就具有法律拟制的血亲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继子女与抚养他的继父母和生父母就形成双重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对继父母来说,完全是出于自愿,并非法律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中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应由生父母抚养。由此可知,继子女所具有的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前者要先于后者。 继父和生母或继母与生父离婚后,一般情况下,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姻亲关系也随之消除。即使已形成抚养关系,如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继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自然消除;如继父或继母同意继续抚养继子女,并征得生父母同意的,则继父母与继子女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变。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继父和生母或继母与生父离婚后,未成年的继子女应由生父母抚养随其共同生活,或者生父母同意,继子女可由继父母抚养,随其共同生活。因此,刘某作为继父要求抚养继子,随其共同生饥培衫活,如果你不同意,则男孩应由你抚养,随你生活。 至于刘某在无法抚养继子的情况下,要求你返还为抚养继子所花费用,是不受法律支持的。(邱梅)
辛苦养育继子女多年,在离婚时,能敏闷要求返还抚养桥陵弯费汪岁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