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3年前向县人民政府申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县政府未答复。于某多次催要,但县政府均未答复。于某无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县政府核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请问,于某的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如果行政机关明确拒绝的,起诉期限应当从申请人知道被拒绝之日的次日起计算,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是行政机关未答复的,在一般情况下,应当从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办理期限届满之日的次日起计算,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但是,如果申请人申请后多次催办的,应当将每次催办视为申请人的再次申请,其起诉期限,应当从最后一次申请行政机关办理的期限届满之日的次日计算。该案属于后一种情况中的特殊情况,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于某的起诉期限为3个月,起诉期限应当从其最后一次催促县政府办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期限届满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若从于某最后一次催办的期限届满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于某起诉时未超过3个月,即未超过起诉期限,同时符合其他起诉条件的,法院应当受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