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连带责任。
综合建议:担保物权的建立,需要采用书面形式,并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如果要承担连带责任需要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如果没有约定视为一般担保。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则需要根据一方负债是否用于夫妻双方的生活来判定,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用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则债权人主张夫妻双方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
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
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
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如果男方贷款没有告知女方,且在离婚协议里面也没有说明此事,个人觉得女方没有责任和义务。
离婚前男方帮别人作担保贷款,不管女方知不知情,或者也没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只要在一个共同的家庭里出现债务的,就必须共同负担(除非男方另订协议,不用负担除外),离婚后女方会有责任还债义务,只要债务真实合法就必须承担。依据:1.《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2、《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如果有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因为担保是在婚姻存在期内,即使现在离婚了,忍然有连带责任。除非有书面协议。
贷款的钱未用于家庭的生活开支,女方就没有连带责任,新婚姻法好像是这么规定的,涉及到经济利益,建议找律师咨询,给你专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