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4-2014)第6.4.3条明确“防烟楼梯间与电梯前室合用时,对于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住宅建筑不应小于6.0平方米”,
第5.5.28条明确“楼梯间前室或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合用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平方米,短边不应小于2.4米”。该规范主要是从消防疏散的角度来考虑短边的最小宽度,电梯轿厢的尺寸只能适应该规范要求。
只有高层建筑是消防电梯,消防电梯要求建筑的消防前室。你说的不超过32米楼层高度没有要求消防电梯,所以没有必要解除前室是闭集。
GB50045-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未见“三合一”前室的说法及明确规定,但其中第6.1.2条的条文说明中提到:特别要提出的是,有少数设计在剪刀楼梯梯段之间不加任何分隔,也不设防烟楼梯间。
扩展资料: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4.1.1 在进行总平面设计时,应根据城市规划,合理确定高层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高层建筑不宜布置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附近。
注:厂房、库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甲、乙、丙类液体的划分,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4.1.2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高层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
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需与高层建筑贴邻布置时,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内,并应采用防火墙与高层建筑隔开,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这个因为消防电梯前室属于避难走道间,所以有限制宽度和面积不小于6平米
的要求的,这个和消防电梯的尺寸没有直接关联的。
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4-2014)第6.4.3条明确“防烟楼梯间与电梯前室合用时,对于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住宅建筑不应小于6.0平方米”,第5.5.28条明确“楼梯间前室或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合用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平方米,短边不应小于2.4米”。
该规范主要是从消防疏散的角度来考虑短边的最小宽度,电梯轿厢的尺寸只能适应该规范要求。
消防电梯不是用于人员疏散,是给消防员用的。电梯前室如果是共用前室,疏散人员会从此经过,所以有这个要求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