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格斯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创始人之一。在马克思逝世之后,恩格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最大贡献就是其对马克思法哲学辩证法的继承和发展。恩格斯晚年的法哲学辩证法思想十分丰富,特别是关于法的决定作用和反作用、法的发展的过程性和终结性、法的运动的必然性和偶然性、法的产生的“个别意志”和“总的合力”等法哲学辩证法思想,成了恩格斯晚年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力作和“绝唱”。恩格斯晚年的法哲学辩证法思想,不仅值得我们认真学习和研究,而且对于我们全面系统深入地理解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发展和法治进步,无疑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和现实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