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能中止执行,等待对方有履行条件以后,在恢复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98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
当事人提出申请。先予执行是因为当事人一方生产、生活急需而采取的措施,而是否急需,只有当事人体会最深。所以只有在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能裁定先予执行。
第二,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裁定先予执行,实际上是在判决确定前,实现未来判决确认的部分实体权利。因此,裁定先予执行必须以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为前提。“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谁是享有权利的一方,谁是负担义务的一方,以及各自享有什么样的权利、负担什么样的义务都是明确的。所谓“严重影响”,是指申请人难以甚至无法维持基本的生产、生活需要,如果对申请人没有产生这种影响,不能采取先予执行的措施。
第三,
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如果被申请人没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比如被申请人要破产了,或者被申请人身无分文,又无任何有价值的财物,不能裁定先予执行。
另外,申请先予执行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书写申请书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先予执行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先予执行条件和适用范围的裁定先予执行,不符合先予执行条件和适用范围的驳回申请。当事人对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不得提起上诉,但可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复议撤销先予执行裁定的,应执行回转,将已执行的财产返还被申请人。
1.如果公司有股东,未在其认缴范围内出资,可以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
2.如果公司未清算即办理注销,或者注销后股东、出资人等无偿接受公司财产,也可以追加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
可以和执行法官联系一下,问问追加被执行人事宜。
如果有资产就以资抵债。或者债转股,作为股东加入他们的公司。或者以公司股份抵债。具体要用哪种方法呢!就要看你自己。如何考虑和操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