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九条规定, 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因此如果职工的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没有变化的话。在12月份确认一下就可以在2020年享受,无需重新填报。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将相关信息提交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税务机关,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的信息。
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包括纳税人本人、配偶、子女、被赡养老人等个人身份信息,以及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需要,只要选择申报方式为“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就都需要重新修改,“扣缴义务人”可以理解为原单位(公司),跳槽后如果没有选择新单位(公司)为扣缴义务人就不会使用专项附加扣除的算法。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以后可以修改吗?
有信息变更,最好还是重新填写一下